(2015)渭城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陕西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为商洛市商州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委托至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