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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F7C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重庆市万州区境内103省道103334KM+800M处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