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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申与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申,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026号申请执行人刘申,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纪芳。申请人刘申与被申请人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4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刘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00元,2015年2月工资6,0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工资4,636.4元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出差费3,369.7元。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银行黄浦中山南路支行,本院已冻结该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执行中,本院还至被执行人位于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的地址实地执行,但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申与被执行人上海霍鼎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