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玲诉被告李光、李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玲,李光,李润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179号原告李红玲,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光,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润玲,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县。本院在审理李红玲诉李光、李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光、李润玲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候金波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北侧局前沟西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X号经济适用房住宅一套、李红玲名下车牌号晋BFW8**别克轿车一辆、任改仙、李红云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御河西岸(迎宾桥北)春晖园7楼9层按份共有商品房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光、李润玲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