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祝向兵、胡秋月与胡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向兵,胡秋月,胡月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24号原告祝向兵。原告胡秋月。被告胡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向兵、胡秋月与被告胡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向兵、胡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向兵、胡秋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