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祝向兵、胡秋月与胡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向兵,胡秋月,胡月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24号原告祝向兵。原告胡秋月。被告胡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向兵、胡秋月与被告胡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向兵、胡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向兵、胡秋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