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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苏州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15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内)。法定代表人季文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玉明独任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