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6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久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626刑初1号公诉机关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久某,男,藏族,1981年10月17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玛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玛羁押于玛多县看守所。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多检刑诉字(20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久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久某在被害人图某家吃饭,趁被害人夫妇不注意,从被害人图某妻子的钱包中取走车钥匙,当晚23时许,被告人久某将被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青BJ65**比亚迪F0轿车盗走。2015年9月25日23时55分被告人久某被抓获,赃物青BJ65**比亚迪F0轿车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图某。经果洛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图某夫妇的陈述,证人多某的证言、被告人久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久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久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久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赛措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焕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