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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杨定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光,杨定国,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晓光。委托代理人:郑克坚。被告:杨定国。第三人: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铭。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原告王晓光为与被告杨定国、第三人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王晓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晓光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