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乔运学与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运学,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乔运学,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原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南罗路北段西侧2号(圣井高科园)。法定代表人左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雁,男,1983年8月27日,汉族,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69年7月14日,汉族,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乔运学诉被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运学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乔运学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