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帅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帅,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汪帅。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住所地宁波市庄市。法定代表人饶妍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帅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2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保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饶妍芳名下浙B×××××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及其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进行布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