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朱某一审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朱某与李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借款本金8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216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李某某、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某系黔西县钟山镇祝丰小学教师,每月工资分别为4469.1元、44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黔西县钟山镇祝丰小学工资收入人民币44165元。二、提取被执行人沈某某在黔西县钟山镇祝丰小学工资收入人民币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傅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