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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4号上诉人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10642434-6。法定代表人段裕临,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63243****身份证号码1308021953********。被上诉人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小区A3号楼111-2号商业。组织机构代码72881426-9。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219****,身份证号1308211960********。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5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请求。上诉人主要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上印章并非上诉人单位印章,也未加盖被上诉人的印章,更加印证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工程承包合同》,证实合同履行地为承德县,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