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时钱与陈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时钱,陈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54号原告:郑时钱。被告:陈中斌。原告郑时钱为与被告陈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中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7日,被告陈中斌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郑时钱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后被告出具一份载明借款总额为53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两次借款均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郑时钱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中斌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9825元,由被告陈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1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