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淑波诉被告郑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郑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谭某,女。被告郑某,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