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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淑波诉被告郑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郑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谭某,女。被告郑某,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