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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汪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00号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常兴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被告汪年旺。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