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丽芝与黄雅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芝,黄雅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97号原告郭丽芝,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雅琼,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峰,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芝与被告黄雅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芝以与被告黄雅琼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丽芝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