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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光兴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424号罪犯李光兴,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光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光兴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