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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舒斌申请执行明智勇、毛小清、王颜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勇,明智勇,毛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明智勇,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毛小清,女,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舒斌与明智勇、毛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明智勇、毛小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郭人宾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程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