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宋传刚、邵卫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宋传刚,邵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53-1号原告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告宋传刚,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邵卫,男,生于1967年6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宋传刚、邵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宋传刚、邵卫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传刚、邵卫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