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蔡丽萍、洛阳国玉珠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丽萍,周建华,洛阳国玉珠宝有限公司,李花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萍,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华,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洛阳国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蔡丽萍。原审被告李花琴,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蔡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华,原审被告洛阳国玉珠宝有限公司、李花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42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蔡丽萍于2016年1月2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周建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丽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丽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