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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茂通与周海、许秀娟、周清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通,周海,许秀娟,周清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陈茂通,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周海,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许秀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周清庆,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陈茂通与被执行人周海、许秀娟、周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海、许秀娟、周清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茂通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