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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昌付 张龙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昌付,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肖昌付,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织金县鸡场乡鲊瓦村前进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904157810。被执行人张龙(又名张小林),男,1974年8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梭戛乡梭戛街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08036116。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昌付申请执行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龙长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黔六特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