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23号原告彭某甲,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生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女,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