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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23号原告彭某甲,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生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女,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