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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奚宏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65号罪犯奚宏图,男,1974年6月13日生,满族,吉林省松原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奚宏图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奚宏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奚宏图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诈骗漏罪,经查:2006年至2008年期间,奚宏图利用在长春冠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虚构能在长春净月开发区逯瓦村购买到便宜回迁房的事实,采取向被害人提供虚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验收单》的手段,共实施诈骗作案7起,诈骗9人,共骗取人民币130.4万元。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奚宏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且诈骗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宏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