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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蒋致明与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谈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致明,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谈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蒋致明。委托代理人陆允峰。被执行人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法定代表人谈鹏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谈余生,申请执行人蒋致明与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蒋致明借款43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借款本息于2015年7月22日前归还。谈余生对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1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84元,由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谈余生负担,该款于2015年7月22日前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蒋致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260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产、国土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银行存款,汇丰公司位于无锡市江南景园50套房产已轮候查封,且上述房产现因权属纠纷已另案诉讼,故房产暂无法处理,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裴 焘执行员  项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