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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同春与王之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同春,王之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号申请人杨同春。被申请人王之友。申请人杨同春以要求被申请人王之友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之友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之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付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