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641号原告应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廖某某,女,1981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