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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长利与高唐和慧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利,高唐和慧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9号原告:高长利,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唐和慧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曹庄社区南侧。法定代表人:方卫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利与被告高唐和慧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利于2016年1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协议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唐和慧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高长利负担。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