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富兴、王养娣与聂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兴,王养娣,聂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周富兴,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养娣,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聂红飞,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周富兴、王养娣与被执行人聂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聂红飞因犯交通肇事罪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已与聂红飞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聂红飞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77369.71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聂红飞位于武平县的房屋已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