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兆成与季克海、许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成,季克海,许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48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成。被执行人季克海。被执行人许学政。申请执行人李士洲与被执行人季克海、刘素芹、李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达成自行交接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