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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号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群胜村。法定代表人濮惠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第2栋3层10301。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公司)诉被告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贝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康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贝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康贝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培卿书 记 员  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