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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118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于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需查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伟娟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