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兴佳与被执行人罗正权、罗建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佳,罗正权,罗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罗兴佳,女,201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法定代理人傅泽永,女,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系申请执行人罗兴佳之母亲。法定代理人罗勇,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系申请执行人罗兴佳之父亲。被执行人罗正权,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法定代理人罗建章,男,192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系被执行人罗正权之父亲。被执行人罗建章,男,192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但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思燚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