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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志坚与叶小联、郑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坚,叶小联,郑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郑志坚。被告:叶小联。被告:郑红娟。原告郑志坚与被告叶小联、郑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400元。2、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曰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9日,被告叶小联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郑志坚借款人民币6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小联至今分文未还。另认定,被告叶小联与被告郑红娟于1999年8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小联、郑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志坚借款人民币64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64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叶小联、郑红娟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小联、郑红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