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培良与杨关达、王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良,杨关达,王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16号原告:周培良。被告:杨关达。被告:王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良与被告杨关达、王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良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嶙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