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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旦正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6号罪犯旦正加,男,藏族,现年39岁,甘肃省碌曲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碌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旦正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2次,2014年度劳动改造标兵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旦正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旦正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