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珍琼、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琼,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菅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珍琼,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被执行人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董光营。被执行人河北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临西县运河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董光营。被执行人菅红霞,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珍琼与被执行人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菅红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衡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菅红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珍琼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菅红霞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857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账号为13×××66内的存款13658.12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福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博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