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凤满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凤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07号罪犯郭凤满,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六日作出(2006)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凤满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5月19日起。同案犯侯召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凤满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凤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凤满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凤满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凤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