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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阿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无业。曾因吸毒和提供毒品,于2015年10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阳光地带小区,钻窗进入7幢104室刘某家,窃得金立牌S5.1型手机1只及人民币40元,后将窃得的手机销赃。2015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普陀区东港街道水岸丽都小区,钻窗进入9幢101室,窃得贺某乙放置在床边凳子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00元)以及贺某甲放置在房门口的阿迪达斯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240元)。综上,被告人阿某实施盗窃2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0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阿某在普陀区大干路159号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窃运动��被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体哈古坡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研判轨迹,光盘,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在审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窃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阿某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庄玲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岚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