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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曾凡志与张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志,张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曾凡志。被告:张宇志。原告曾凡志诉被告张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凡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鸿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陪 审 员  阚佳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