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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晴、王跃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晴,王跃飞,徐晴,王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晴,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跃飞,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晴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跃飞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审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龙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作出部分变更并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晴、王跃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晴从廖永雄(另案处理)处获得网上“六合彩”赌博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用于网上赌博投注购买“六合彩”。之后,徐晴发展了自己的下线廖某3、王跃飞、赖某、廖某1等人,并从自己的用户名、账号中分设出多个账号分别发放给自己的下线用于网上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徐晴则按投注码单金额1%收取利润,共获利5000多元。2、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跃飞接受曾某1等人购买“六合彩”的码单,或通过从徐晴处获得网上“六合彩”赌博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并接受曾某1、曾某2、廖某2、曾某3等人购买“六合彩”码单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赌资65500元。王跃飞则从中抽取12%左右的“水钱”,非法获利30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晴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跃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晴、王跃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晴从廖永雄(另案处理)处获得网上“六合彩”赌博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用于网上投注“六合彩”。期间,徐晴发展自己的下线廖某3、王跃飞、赖某、廖某1等人,并从自己的网上“六合彩”赌博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中分设多个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分别发放给自己的下线用于网上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徐晴则按投注码单金额1%收取利润,共获利5000余元。2015年8月13日,徐晴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赌博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跃飞接受曾某2、曾某1等人网上购买“六合彩”的码单,以及通过从徐晴处获得网上“六合彩”赌博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后接受曾某1、曾某2、廖某2、曾某3等人购买“六合彩”的码单,累计金额65500元。王跃飞则从中获利3000余元。2015年8月13日,龙南县公安局依法书面传唤王跃飞到案接受询问,王跃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徐晴、王跃飞的供述;证人廖某3、赖某、廖某1、曾某1、曾某2、曾某3、廖某2、曾某4、谭某、郭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码单记录笔记本;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晴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六合彩”赌博网站帐号设置下级帐号,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跃飞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晴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跃飞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交。)二、被告人王跃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 魏 斌人民陪审员 :卢以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