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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李春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李春桥,朱英荣,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602-1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西街。被告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南。被告李春桥。被告朱英荣。被告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李春桥、朱英荣、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331981.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李春桥、朱英荣、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31981.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