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学斌身体权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何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周学才,系原告之父。法定代表人赵仕容,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何学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学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学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学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存款23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