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曹忠启,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审 判 员 程安营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