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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鞍山市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鞍山市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39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农民工,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地号。委托代理人王伟,系鞍山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鞍山市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总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鞍山市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