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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仁芳、姚德翠等与郑永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芳,姚德翠,刘萍,刘芹芹,刘芳,郑永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徐伟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26号原告:赵仁芳。原告:姚德翠。原告:刘萍。原告:刘芹芹。原告:刘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一军。被告:郑永光,农民,现关押在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节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耿涛。被告:徐伟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张健蕾。原告赵仁芳、姚德翠、刘萍、刘芹芹、刘芳与被告郑永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徐伟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仁芳、姚德翠、刘萍、刘芹芹、刘芳起诉称:2015年10月15日18时11分许,郑永光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阳市区广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徐庄村路段时,与行人刘存文发生碰撞后刘存文撞至对向车道,被对向车道徐伟丹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碾压,导致两车受损及刘存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请求:判令郑永光、徐伟丹赔偿无原告损失708102元;判令中华财保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人财保险公司将保险范围内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起诉时罗列当事人的身份应准确。经审查,徐伟丹对浙G×××××号小型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原告起诉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与本案纠纷无关,因此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仁芳、姚德翠、刘萍、刘芹芹、刘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