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修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7号罪犯周修禄,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以被告人周修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周修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周修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高刑执字第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周修禄予以收监。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周修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修禄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修禄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修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修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