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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施志均与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均,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施志均。委托代理人:曹顺元。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邦岩。委托代理人:张书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均诉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志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9元,减半收取7234.50元,由原告施志均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 文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