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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2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