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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53午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邵武市华光路443号天润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5午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5线由建阳往邵武方向行驶,途经205线226km+460m路段,碰撞前方同向由邹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正三轮电动车,造成邹某当场死亡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06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付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瑞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